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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警示训诫防线 建设的历史借鉴研究

2018-09-15 来源:(纲要办) 

提 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监察体系,将当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囊括进去了,基本不留真空,从而保证了古代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基本稳定。古代监察制度对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历史借鉴作用,主要表现在坚持权力平衡与制约和监察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原则,建立与健全上级监督与下级自查的机制,对官员轻微违法或错误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以警示其他官员不犯或少犯错误,风闻弹事制度对官员的警诫作用,下级官员违法追究上级官员的责任,以督促上级官员加强对下级的监管,坚持上级监察部门定期巡察地方及下级部门的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非违,倡导官员对皇帝和下级官员对上级的进谏等方面。

关键词:权力架构 权力制约 自查机制 风闻弹事 整饬风纪 垂直领导 倡导谏诤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预防党员干部腐败和滑向犯罪,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创举,意义重大。这一制度的创建与完善,除了进行必要的理论探讨、实践经验的总结外,继承我国古代优秀文化传统,尤其是从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汲取历史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完善警示训诫防线制度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 古代监察体制中的权力架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从创建到完善,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了。这一制度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已经萌发,秦汉时期基本形成,隋唐时期发展成熟,至宋元明清时期进一步强化并严密完备,形成了沿革清晰、机构完备、职能多样、特点鲜明的监察体系。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古代的政治体系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监察制度与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制度之间,也有着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古代监察制度内部的权力架构,也是针对上述各种制度而建构的,这些包括言事谏诤权、封驳诏书权、弹劾官吏权、司法监察权、财政监督权、礼仪监察权、军事监察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力。这些权力是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之中,并且是逐渐完善成熟起来的。

古代监察制度所包括的这些权力基本上将当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囊括进去了,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严密的监察网,不漏死角,从而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保证了政治生的有序进行。为了进一步说明古代监察制度的权力构成,有必要先介绍一下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构成。

从我国监察制度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的情况看,监察机构包括三大系统:一是谏官,主要指中书、门下两省中的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给事中、起居郎与起居舍人、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等官员。其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拾遗、补阙等,都是侍从皇帝,供奉讽谏的官员,凡国家政令有不合于时、不适于事者,均可进谏匡正。这种谏诤权包括的范围很大,包括政事不当、任用官员不当、使用财力不当、司法处置不当、外交政策不当以至于皇帝个人的生活问题等,均可进谏。实际上他们充当了舆论监督的角色,虽然对皇帝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却不具备强制性。当遇到所谓明君时,他们在政治生活中还能够发挥比较积极的作用;如果遇到昏庸或者刚愎自用的君主时,他们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了。正因为如此,所以到了明清时期,这种谏议制度实际上成了皇帝控制舆论、控制言路的工具,对皇权的限制反倒大大降低了。给事中掌封驳之权,凡皇帝的诏敕不当者,可以封还重新拟定,对于臣下的奏章不当者,可以驳正后退还。这种权力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其封还的诏敕,必须重新拟定,否则就不能颁下执行。起居郎与起居舍人的主要职责是掌管记言与记事,他们将皇帝的言行记录下来,每季终送交史馆供修撰国史之用。他们的作用就是通过这种记言、记事对皇帝进行监督,从而起到了谏诤的作用。我国古代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起居注与实录是不允许皇帝本人观看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们能够如实地记载,从而保证历史的真实、客观性。

二是御史台等国家监察机构,在明清时期则是指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的机构。唐代的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三院御史,即台院之侍御史、殿院之殿中侍御史、察院之监察御史。三院御史各有分工,侍御史主要负责对在京各部门及官吏的纠弹,殿中侍御史主要负责对宫廷礼仪的纠察,监察御史主要负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明朝初年,设置六科给事中。六科指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各设给事中2人,共12人。其任务有三项:一为侍从规谏,即向皇帝进言;二为稽查六部百司;三为封驳官员的奏章。六科给事中与都督院各自成署,互不统属。清雍正时期,始将这两个机构合并,从而使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谏君与纠官两种职能变成了一种职能,即对百官的纠举,这是我国监察制度的一种倒退,表明专制主义集权达到了极点。

三是各种机构及各级政府中的监察、审计官员的设置。在隋唐时期在京百司中皆设置有丞、主簿、录事参军、录事,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监察与审计事务,在地方各级官府中也置有类似的官员。这一系统在古代被称之为勾检系统,其主要职能在于对本部门工作的日常监督、复核与审计,以保证各个部门、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出现失误。

这三大系统构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监察体系,互为补充,从而将古代国家机器的各个子系统全部纳入到监察的范围之内,上至皇帝、宰相,下至一般官吏,人人都在被监察的范围之列,不留真空,从而保证了政治的清明,政令执行的通畅。

下面分别介绍古代监察部门的权力构成问题:

言事谏诤权 我国古代的谏诤方式有五种:一为讽谏,即采用旁敲侧击的方式劝谏;二为顺谏,即顺从君主或上司的意图来劝谏;三为规谏,即利用法规来进行劝谏;四为致谏,即以其他事物作为比喻来劝谏;五为直谏,即直接指陈君主或上司的错误。在这五种方式中,以讽谏最轻,直谏最重,正因为直谏最重,所以往往存在许多风险,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臣下是不会采用这种方式的。我国从先秦时期至明朝,一直有专职的谏官设置,目的就是想通过这种制度,来达到限制君主权力,避免重大决策的失误。因此,历代虽有诛杀谏官的事例发生,但对这一制度却从未有人敢于公然废去,即使在清朝中后期不设专职谏官,但并不等于就废去了谏诤制度。而且诛杀言官、谏官也被视为暴政的一种表现,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皇帝不到万不得已,决不会随意屠戮谏官。

封驳诏书权 这也是对皇权的一种限制的规定。从现有史料看,这一制度始于南朝梁,至唐宋时期发展到成熟阶段。诏敕由中书省按照皇帝或宰相的命令进行提草,而审议权却在门下省,诏敕提草完成后,要交给门下省审议,主要由给事中负责此事,如果门下省认为诏敕有不当之处,提出自己的意见后予以封还,称之为“涂归”。因为按照制度的规定,皇帝印玺由门下省保管,诏敕如不加盖印玺则为不合法,所以中书省想要绕开门下省也是不可能的。对于百官的奏章,先交中书省审查并拟定处理意见,然而交到门下省审议,如果认为有不妥之处,则驳正后发还;如果通过了门下省的审议,则加盖印玺颁下执行。到了清代,由于上谕通常由军机处草拟,并直接颁下执行,其他官员不能预闻机密,致使实行一千多年封驳制度废于一旦。

弹劾官吏权 监察机关作为皇帝耳目之司,负有监察督促各级官吏,纠举各级官吏失职、渎职或其他罪状的责任。凡发现官员有违法行为时,就要对其进行弹劾。在秦汉时期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等,均有权对官员进行监察;隋唐以来则由御史台负责此事,明清时期由都督院和六科给事中负责此事。御史台弹劾官员时,大事由御史报告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专他们专折上奏皇帝进行弹劾,小事则由御史直接弹劾,但大夫或中丞要署名表示同意。因为这样容易造成御史大夫的擅权,后来又改为御史弹劾,不必大夫经署名。被弹劾的对象,上至宰相、大将军,下至普通官员,包括宦官在内,都在允许弹劾的范围之内。弹劾的依据,除了皇帝的诏令外,主要是国家的律、令、格、式等法律、法规,凡是违反这些方面的,均在弹劾之列。在唐代御史甚至有“风闻弹奏”的权力,所谓“风闻”,就是听说了某事,不需要确凿的证据,不公开告事人的姓名,就可以对官员进行弹劾,即使弹劾错了,也不深究。后来由于此种作法助长了捕风捉影、造谣诬蔑的风气,遂又规定必须写明告事人的姓名,从而增强了弹劾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司法监察权 在我国古代监察机关不等于司法机关,但其却有监察司法机关执法的权力。刑部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它们均有执法审案的权力,对于它们审理完结的案件,御史台有权进行监督,如果认为审理不当,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理。即使皇帝亲自审理或定刑的案件,御史台如果认为不当,也可以进行谏诤。对于各级司法机构执法情况,御史台也可以行使监督权。监察机关对司法的监督还体现在其可以直接进行案件的复查上,御史台每年都要派官对京师和地方的囚徒进行省录、复核,以发现冤情,及时纠正。对死刑的执行,御史台有监决之权,行刑时如果被处决的囚犯喊冤,则收系复奏,由监决御史重新复勘。对于执法官吏违法拘禁、滥行刑罚之事,监察官员也有权时行纠察。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皇帝往往交由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三个部门共同审理。因为监察工作的需要,御史台也设有监狱,称之为台狱,作为临时关押被审查对象或疑犯的场所。御史台对这些人推问清案情后,要送交大理寺判决,而不能直接判决。

财政监督权 监察部门对财政与经济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库出入的监察、对贪官污吏的经济清算、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及赋税征收或减免的监察上。具体而言,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国家粮库、国库出纳的监察。无论粮库对粮食调出调入,必须有御史到场方可进行,这种御史称之为监仓御史;国库对钱物的调拨或者调入,也要有御史到场,依据调拨公文上所写明的数据,一一核实。如唐朝规定当仓库出纳之时,如遇皇帝交办的大案需要审理,五日一入仓,如非大案,则三日一入仓,如不是出纳之时,则一二月入仓检查一次,根据账目核对库存之数,如发现问题,及时上奏取裁。二是派御史到地方监察赋税的征收情况,对横征暴敛,或擅自减免赋税的行为,都要一一查实奏闻。对于地方户口的增减,徭役是否合理,是否有抑良为贱的现象,都是其需要监察的方面。甚至有时直接派御史充当催征赋税的官员,以加强对税收的征管。三是监察机关加强对经济违法的察访、弹劾和处理。这种监察主要是针对官员的贪污情况而进行的,所以御史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理赃赎”。此外,我国古代在刑部之下设置有一个比部司,作为负责全国审计工作的一个专职部门,每年无论是在京各部门或是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向其申报收支账目,由其进行审计。比部的审计,再加御史台的监察,可以更好地防止和遏制官吏的经济犯罪。

礼仪监察权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十分重视礼仪等级的国度,为了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礼仪便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御史台对礼仪的监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宫中举行朝会时,负责监察是否有违犯礼仪之处,官员是否有失仪的行为;二是举办重大祭祀活动时,是否有不合礼仪或失仪之处;三是皇帝外出巡幸时,随行官员、军将是否有失礼之处,或者所携带仪物有不当或缺失之处。

军事监察权 对军队的监督是保证夺取战争胜利和保证军队效忠于皇帝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御史机关负有监军、督军的职责,自秦汉以来历朝均建立了这方面的制度,并有权对违法将领进行弹劾。如唐朝前朝,一直派御史监军,后期则委派宦官充当监军使,除了要保证军队绝对效忠于皇帝外,还有权督促统兵将领及时决战,防止报功不实,甚至可以出谋划策,直接参与军事指挥。直到元明时期,御史监军的制度一直被坚持下来了,至清代时才逐渐取消了这一制度。

其他职权 主要指监考、监选、知馆驿、监矿等一些方面的权力。监考主要指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官吏考课时的监督工作,以保证考课公平进行;二是指选拔官吏时进行的考试工作或者对科举考试的监察,防止有人作弊,或者权臣干预。监选指对吏部每年铨选官员时的监察。知馆驿就是派御史监管馆驿事务,对于违反馆驿制度的官员,有权予以弹劾。元明以来,我国矿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由于矿山均远离城市,因此舞弊之事颇多,命御史进行监管自然在情理之中。不过明朝后期多以宦官监矿,遂使弊端丛生,百姓遭殃,造成了很不好的历史后果。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监察体制最大特点就是监察的范围非常广泛,监察权力分布合理,将一切权力部门都置于被监察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可以做到预防犯罪和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从而避免因决策失误和官员犯罪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二、 古代监察体制对权力平衡与制约的作用

仔细分析我国古代监察体制中的权力构成,可以看出其具有两大鲜明的特点,即对上谏诤规正和对下弹劾纠举。因此古代监察制度体现的不仅是以上对下的监察,也包括了对上级乃至于君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由无序变为有序,匡正军国大事决策的失误,同时也可以保证国家的法规政策被各级官吏不打折扣地执行。

所谓对上谏诤规正,主要包括谏官对君主决策的劝谏批评,台省对诏书的封驳,监察部门有权拒受诏书,政务部门对不当诏敕有权拒绝执行等方面。前面已经对这个方面做过许多介绍,只有对政务部门对不当诏敕的拒受问题尚未涉及到,有必要作一简单介绍。

我国古代的政务部门在秦汉时指丞相府,隋唐五代时指尚书省,宋元时期指中书省,明清时期指内阁六部或军机处。其中明清时期的内阁与军机处是为了加强皇权而设置的,是专制主义极度强化的产物,不具有典型意义,而隋唐时期是我国古代各种典章制度最为成熟最为完善的时期,就以这一历史时期的政务部门为例,做一简介。隋唐时期实行三省六部制,中书省是出令机关,即负责提草诏敕;门下省是审议机关,负责对中书省提草的诏敕进行审议;尚书省下辖六部,是政务机关。门下省通过的诏敕都要经过尚书省颁下执行,或者由尚书省根据诏敕的精神制定成政令,再颁到在京各机构或地方各级政府执行。尚书省也不只是被动地接受成命,如果认为诏敕有不当之处,不加改变地执行将会贻误国事,有权封还诏敕。当然尚书省封还诏书时,一定要写清封还的理由,以及应当如何改正等具体意见。这样的制度是建立在三省鼎足而立的基础之上,如果破坏了这种平衡,则这种制度便无法维持下去了。当然这种制度也会形成三省意见不统一,互相扯皮,而贻误国事。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在事先往往由三省的长官针对某个问题进行协商、取得统一的意见,然后再由中书省提草诏敕,门下省审议盖印,尚书省执行,从而达到避免决策失误的现象发生。

在决策方面的这种平衡机制,使得每一项决策的作出都是在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起到了调动群策群力的作用,发挥了各个相关部门的智慧,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个人意见凌驾于集体之上,从而影响决策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对掌握人事权的部门和官员也有许多制约与限制。以唐朝为例,六品以下中下级官员的选授由吏部负责,五品以上高级官员的任命则由宰相提名,皇帝任命。吏部经过对选人的考试后,首先提草一个拟任命官员的名单及将要授予的官职,并且张榜公布,如果选人对自己新任的职务不满意,可以提出来更换。最多只能提出三次异议,如果三次后仍不愿接受,则等到下一年铨选时再行选授,这种规定称之为“三唱三注”。吏部确定了新任官员的名单后,要上报门下省审议,这种规定当时称之为“过官”制度。如果门下省审议后,认为任官不当,则发回去重新拟定。门下省审议通过后,才能在任命的诏敕上盖印,这种任命才算有效。

对五品以上高级官员的任命,也要经过门下省的审议,即使皇帝亲自确定的人选也不例外。这样的事例很多,如唐德宗任命卢杞为饶州刺史,门下省认为选授不当,封还了诏书。唐宣宗任命右金吾大将军李燧为岭南节度使,当时宣宗认为此事问题不大,遂派使者将节钺直接赐给李燧,忽然传来消息说门下省审议没有通过,宣宗急忙另外派人去追,终于在李燧家门口追上了赐节的使者,才使皇帝免于出丑。唐懿宗任命自己的乳母的女婿为夏州刺史,也被门下省封还了诏书。如果说门下省对官员任命的审议是强制性的话,朝廷的言官、谏官对皇帝任官不当的谏诤虽然是非强制性的,但也对皇帝掌握的人事权具有一定制约作用,使其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够随心所欲。到了宋代时,遂设置了专门的人事审查机关——审官院,在负责对选人资格审查的同时,进一步地加强了对人事部门权力的制约。

决策权和人事权是古代社会中两项最重要的权力,对这两种权力的制约,目的就在于防止贻误国事和导致腐败。

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国各级官吏的监察,掌握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如果不对监察部门的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则会导致监察部门凌架于其他机构之上,甚至出现滥用监察权力的现象,因此对监察部门的权力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制,以保证监察机制能够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那么,由谁来监察监察部门的工作呢?在汉代设置有丞相司直一职,其职责是辅佐丞相,检举不法,《汉旧仪》说其“职无不监”,也就是任何人包括监察官员在内,都在其监察的范围之列。因此,在汉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起司直检举司隶校尉、刺史等监察官员的事例。在隋唐时期,则规定由尚书省的左右仆射、左右丞负责对御史进行监察,御史有不法行为或不尽职时,有权对其进行纠举弹劾。监察机关负责纠察百官,同时它自身也受到监督,使各种权力相互制约,从而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

在古代监察机关实际上充当了皇帝的耳目,它在纠举不法官吏,防止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是皇帝削弱相权的得力工具。它有权对宰相进行弹劾和谏正,体现了皇权对相权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相权;但是我国古代制度又赋与宰相任免监察官员的权力,使其可以对监察部门进行抵制和对抗。它们之间的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强化,有利于皇帝对全国的控制,有利于皇权的巩固,这就是历代皇帝之所以致力于健全权力平衡和制约机制的根本原因。尽管如此,这种机制的健全在客观上却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政治清廉的积极作用,对提高国家机器的有效高速运转也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三、 古代监察体制中的上级监督与下级自查机制

古代监察体制中的上级监督建立在垂直领导的基础上,这是这一机制得以有效发挥其职能的根本原因,无论对在京百官的监察还是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均是如此。对在京百官的监察直接由御史台的侍御史负责,他们对其上司御史大夫、御史中丞负责,不接受其他人的领导,这样他们在行使监察职权时便无后顾之忧,不必担心其他官员的扯肘。从我国历代御史执行弹劾职责的情况看,其弹劾的对象上至太子、亲王、宗室、宰相,下至一般官吏,均遭到过弹劾,其中不少人都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原因就在于监察官员实行的垂直领导,被监察对象即使官高爵显,也不能对其有所制约。

在我国古代御史如果违法,除了前面提到过相关部门与官员有权监察外,其他御史也可以提出弹劾,也就是说监察官员有互相监督之责。甚至出现两位御史互相弹劾对方的现象,而且还拿不出多少真凭实据,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允许风闻奏事有直接的关系。现在看来允许风闻奏事是有一定弊病的,可以为什么古代的统治者允许其存在呢?原因就在于风闻奏事可以广开言路,使各级官员有所顾及,人人处于不能自安的状态,达到宁可错弹无数,也不放过一人的效果,即使监察官员也不敢掉以轻心,放纵自己。

对于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是由御史台(明清时由都察院)负责,也不是由同级监察部门负责,而地方官员无论职位多高,都不能干预御史的监察工作。在秦代由中央向各郡派御史监察当地官员,汉代由中央派十三部刺史负责监察地方官员,隋唐时期则由御史台的监察御史负责。宋元时期的地方监察机构比较复杂,在路一级设漕、宪、仓、帅四司管理地方事务,并负有监察之责,又在诸路设走马承受一职,专行监察之职,不受帅司管辖,直接对中央负责。元朝将全国划分为22个监察区,设提刑按察使(后改为肃政廉访司)纠察境内百官。又在监察区之上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除了对地方进行监察外,还负有纠察提刑按察使的责任。元代通过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对地方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网,将监察网络伸向地方的每一个角落,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吏的有效监察。明清时期设十三个提刑按察使司,各负责一个省的监察工作,为了保证监察工作不受干扰,规定提刑按察使司与布政司、都指挥使司并列,互不统属,直接隶属于中央的都察院。此外,明清两代还设置了十三道(清朝为十五道)监察御史,采取分道巡按的办法,以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十三道监察御史可以直接向皇帝封章奏劾,大事奏裁,小事立决,不必知会地方长官,甚至可以不接受其上司都御史对其工作的干预。除此之外,明清两代在地方上设置的总督与巡抚,也负有监察之责,他们都兼领有都御史之衔。

历代王朝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工作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负责监察的官员均来自于上级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不允许同级监察部门监察同级政府。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中央监察部门直接派官到地方监察,唐代除了中央御史台派监察御史巡按地方外,还给节度使、观察使等地方大员加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衔,也负有对下一级政府官员的监察之责。此外,节度、观察使府的幕职官加御史衔,也负有监察之责;对中央财政部门派驻地方的巡院监官,也给他们带有御史衔,谓之外台,也可行使监察之责,以弥补监察御史人数不足的问题。但是由于这些所谓监院官直属于度支、户部、盐铁转运等财政三司,不能很好地尽到监察之责,于是改为凡属监察工作范围内的事务,监院官直接受御史台领导,从而实现了中央监察机关对其的垂直领导,保证了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明清时期的情况基本也是如此,在州(府)县两级不设专职监察官员,对这两级官员的监察由督抚、按察使等上级官员负责,而督抚等官则有中央都察院负责。

上级监察,垂直领导,可以排除干扰,有利于对违法犯罪官员的及时查处,然而这种监察往往却是滞后的,是对官员已经违法犯罪之后的一种查处,只能起到警诫其他官员的作用,不能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中的下级机构自查机制,便可以起到这种作用,从而可以弥补前一种机制存在的缺陷。

我国古代制度中存在的下级自查机制,是建立在一整套完整系统的制度之上的,并且有着完整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为了便于说明这一问题,这里仅就唐代的相关制度作一简单介绍。

唐朝在京师各种机构及地方各级政府中均建立了一整套负责自查的职官系统,由于在京各机构的职能不同,所以其所负的具体职责也不相同,设置的职官也不相同。以尚书省为例,以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等官,负责本部门的自查工作。其中左丞负责吏、户、礼三部十二司的纠查之务,右丞负责兵、刑、工三部十二司之务,至于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则协助左右丞负责自查工作。实际上左右丞只是负领导之责,具体事务还要靠郎中等官员分工负责。其他机构通常均置有丞或主簿、主事、录事等官员,负责本部门的自查。在地方各级政府中,州府一级均置有录事参军事,县一级政府置有主簿、录事等官,由他们掌管本级政府的自查事务。

以上所列举的这些官职,均称为“勾检之官”。勾检的具体职能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勾检稽失。所谓“失”,即公事失错,也就是处理政事或者案件时违反了制度;所谓“稽”,也可称之为稽程,也就是没有在国家规定的日程内把应该办理完的公事处理完毕。前者是指把事情办错了,后者则是指把事情办慢了,这些都是国家制度所不允许的。所谓“勾检”,就是检查、纠举的意思。

第二,省署抄目。所谓“抄目”,就是指一个官府收到的和发出的公文目录,通常无论是收到或发出公文,都要有专人负责抄成目录,以便于及时查阅、查对。这种抄目要由负责勾检的官员审核,并且要进行签署。“省”就是审查的意思,“署”就是签署的意思。

第三,受事发辰。所谓“受事”,指官员们接受某项工作,“发”是开始的意思,“辰”是日期的意思。合起来这句话的意思就登记官员们接受工作的起始的日期,只有把这件事做好了,才能据此检查行政办事是否稽程,即是否没有按时完成工作。唐朝各级官府针对不同的工作,对每项工作的完成期限都做了时间上的规定,即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有了受事起始时间的登记,再以相关规定去检查,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举官员不作为、不尽职的行为。

这种勾检之制,实际上就是各级官府的自查制度,有了这样一个制度,就可以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避免等造成了重大损失了才去调查处理。

此外,唐朝还制定了法律来规范这种自查制度,如《唐律疏议》规定:出现了公事失错或者办事稽程,如果勾检官员纠举了,则勾检官员不连坐;如果办事稽程不是出于个人原因,而是因公稽程,或者是由不可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也可以不惩罚办事稽程的官员。如果有人办事稽程,勾检之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举,则予以连坐;如果有人办事失错,事情还可以挽回的,则只处罚主办者,余人赦免其罪。

建立了这样一整套完整的制度,虽然仍不免有违法乱纪的官员出现,但在一个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的历史时期,可以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防止官员犯罪;如果在所谓乱世,由于制度不能很好地执行,官员素质下降,即使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人治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并非制度本身的问题。

四、 古代监察体制中的警示训诫因素

通观我国历代的监察制度,并没有制定警示训诫的相关制度,但是有一些做法却具有警示训诫意义,将这些方面总结出来,对于今天的反腐倡廉斗争来说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历代王朝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有些官员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够不上法律惩处,或者可不予处分,但是为了警诫其他官员,监察部门还是予以弹奏。比如唐太宗统治时期,侍御史柳范弹劾皇子吴王李恪,好畋猎,践踏了农民庄稼。这个问题属于如何加强对皇子的教育问题,为了对其他皇子具有警示的作用,于是唐太宗接受了这个弹奏,并且追究了吴王的师傅权万纪的责任,因为他负有对吴王的教导不严之责。此外,在古代还有一种罚俸制度,主要针对那些虽然违法或者处事有误,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官员而制定一种处罚办法。比如失职但却未造成严重后果,公文不合格式,文书中内容有所脱漏,在朝会或祭祀中的失仪,贡物违程,选士不当等,虽经御史纠弹,皇帝也往往采用罚俸的办法来处理。采用罚俸处罚官员,作为一种经济制裁的行政处分手段,在客观上存在着扩大行政法规调整官员行为的作用,同时又缩小了刑事法规的调整范围,使一部分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从原来的刑事犯罪调整的范围被剥离了出来。这种办法只要运用得当,不有意袒护违法官员,将会对广大官员起到警示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发展和完善监察制度未尝不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前面提到过的“风闻弹事”,是往往是监察官员接受了告事者的词状后,认为其中有可以提出弹劾的事情,于是便略去告事者的姓名,以“风闻访知”的方式进行弹劾。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告事者,当然也有助长捕风捉影风气的弊端。其实这种风闻弹事,相当于现在所说的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作为监察部门又不能不予理睬,提出弹劾也是无可非议,只有那种根本就没有任何社会反映,完全是监察官员造谣诬蔑而利用权力提出的弹劾,才是不可取的。换一个角度分析,这种风闻弹事制度的存在,对于广大官员来说,肯定会产生一种强大的警示告诫作用,迫使其时时检查自己的行为,洁身自好,以免一时不慎触犯了法纪。从这个角度看,风闻弹事的存在未必也不是一件好事。

在我国古代御史纠弹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军国大事到生活细节,从违法失职到玩妓败俗,无所不弹。一直到清代的都察院,整饬风纪都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所谓“风纪”,包括官员的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妨害公益的行为等方面,我国历代王朝对官员的这些方面非常重视,因为这些方面都有可能导致腐败的产生,对这些问题的的整饬,可以起到提高官员质素,预防犯罪的作用。此外对一些官员“风纪”的纠弹,还可以起到对其他官员的警示作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古代社会对官员私行私德要求颇严,一旦经御史弹劾,轻则受罚,重则丢官,如唐高宗时,司农卿韦机奉命在洛阳兴建宫室,御史狄仁杰认为韦机督建的宫殿规模宏大,耗费资财甚多,尽管他是奉命而行,本人也无贪污受贿,但这种行为有讨好皇帝之嫌,德行有亏,且浪费民脂民膏,因此提出弹劾,致使韦机受到了免官的处分。左武卫大将军郑仁泰故意杀害降人,管理不善,致使兵士有饥饿而死者,被御史杨德裔弹劾。尽管饿死兵士事出有因,但是这种弹劾对其他带兵的将军也产生了巨大的震撼作用,使他们有所警觉,促使他们注意关心下属兵士,加强管理军队的水平。宋仁宗的宰相孙抃因年事已高,经常忘事,举止失常,被御史韩缜弹劾,认为不能胜任宰相,结果被罢去了相位。工部员外郎王洙,因为在参预赛神活动时与女伎杂坐,有失官体,被御史所劾,被贬到外州任职。

为了加强各级官员对自己下属的管理,监察部门在这方面要求很严,如果一旦发现下级官吏违法乱纪,收受贿赂,其上级官员也要受到弹劾。如汉宣帝时的丞相丙吉之子丙显,担任太仆十余年,也是九卿之一的高官了,由于其对下属官吏监管不严,贪赃千石,被司隶校尉弹劾,受到了免官和夺邑400户的处分。唐宪宗时,监察御史出使山南西道,发现山南西道管辖下的各州在正税之外,多征禾草46477捆,每捆重20斤,他按照有关法律认定两税之外,加征一钱一物,“州府长吏,并以枉法赃论”。遂对山南西道的最高行政长官观察使提出弹劾,结果导致山南西道观察使受到了罚俸一月,各州刺史各罚一季俸的处分。观察使之所以受到的处分较轻,是因为他并不是直接责任者,应负的领导责任,而各州刺史为直接责任者,所以受罚自然要重一些。有的上级官员因为对下级失察,甚至受到了极其严厉的惩处。唐玄宗时,司农卿陈思问因为对下属官吏管理不严,“隐盗钱谷,积至累万”。经御史大夫李尚隐劾奏,将陈思问流放岭南而死。象这样的事例还很多。下级犯罪,在追究其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其上级长官的责任,这种做法有利于促使其加强对下级的管理,同时也能对那些自己洁身自好,却对下级的行为不闻不问的官员,起到一种警诫作用。

在古代的监察制度中,对已经去世的官员,如果违法乱纪也要受到追究。如唐朝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违法擅自多征赋税,在两税之外加征百姓草共计414867束,每束重11斤,加征钱7000贯、米5000石。经御史弹劾后,由于严砺已死,将其下属的七州刺史各罚2月俸,并在年终考课中定为下等。唐初大臣封德彝生前在支持秦王李世民还是太子李建成之间,左右摇摆,脚踩两只船,李世民即位后数年,才查知实情,此时封德彝早已亡故数年,侍御史唐临仍然上表弹劾其罪,结果剥夺了他追赠的官爵和食邑封户,并重新改变了其谥号。这种对已故官员违法犯罪的追究,可以起到对现任官员的警示作用,尤其对那些即将退休离任的官员震慑最大,促使他们保持好晚节,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我国历代王朝都建立了详尽的考课制度,对在任进行官员考核,并根据考核的成绩优劣决定其任满后留任、升迁或贬黜。以唐代为例,这种考课每年进行一次,三年举行一次大考,并制定的“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其中有一些考核标准实际是对官员道德品行、工作作风方面的要求,如“四善”中提出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均属于这一类型。通过这种考核可以使善者扬名,浊者自现,从而达到激励官员克己奉公,加强自我修养的作用。唐朝还规定了考课的九个等级,根据官员取得的政绩,确定其相应的等级,标志着官员的荣辱与否,很为当时人所看重,对官员们有着重要的督责诫励作用。更重要的是,还要按照考课等级给与奖惩,而这种更具实际意义的奖惩,比起单纯的荣辱来,更足以引起官员的重视。除此之外,考课等级在官员死后还继续发挥着作用,即官员死后由太常寺拟定谥号,史官为之立传,家人为之刻石立碑,都要以考状上所载的考等为据。

此外,除了每年的考课外,中央政府还经常派使者出巡各地,考察地方官员的善恶。这些派出的使者负有考察各地风俗状况、生产状况、户口增减、是否有冤狱、官吏贤与不肖等责任,他们有权纠弹长吏,“黜陟善恶”,使贤者得到褒奖,使恶者得到惩处。因此,这类使者的出巡对地方震动很大,使地方官吏有所畏惧,对改变地方官吏的作风,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较积极的作用。

历代王朝所推行的自查制度,在一定意义说也具有一些警示训诫的作用。勾检稽失与受事发辰之制的实行,使得各级官府中的相关官吏平时工作状况一目了然,每个官员工作效率的高低都能够记录在案,这样就可以使官员们能够及时了解自己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于及时纠正,从而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此外,历代王朝确定的谏诤制度,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我国谏官的设置,可以追溯到虞舜时期,自此以后历代皆有设置。设置谏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天子或国君进言献纳,谏正违失。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涌现过许许多多的舍生取义,直言敢谏之士,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谏官向帝王进谏,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况:一类是针对帝王所做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当行为,一类是针对帝王言行将会导致的不良后果。这后一类情况虽然是指尚未发生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纠正,将会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因此这一类进谏便具有了警示的意义。谏诤也不完全是针对帝王的,下级也可以向上级进行谏正,这种进谏虽然不像针对帝王那样有专门的谏官设置,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下级官员都有责任向上级进行谏正,从而使得这种谏诤更加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从历史典籍记载来看,这种下级向上级进谏的事例比比皆是,进谏的内容也非常广泛,包括施政方针、刑狱审理、生活作风、清廉爱民、移风易俗等方面。与我们今天提出警示训诫制度不同的是,这种谏正不是上级对下级,而是下级对上级,因此更具有典型意义,对领导来说具有发扬民主,善于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的历史借鉴意义。

五、 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借鉴意义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自产生以来,已经有数千年的时间了,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其中一些经验至今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认真总结这些历史经验,本着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精神,对建设和完善今天的监察制度,尤其是对完善警示训诫防线还是有一定助益的。

古代监察制度非常复杂,历代的变化也颇多,哪些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哪些方面需要引以为戒,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总的来看,以下这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监察部门权力,严密监察网络。我国历代监察部门的权力均很大,监察涉及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几乎将政治生活、经济活动、司法军事、思想文化等各方面都纳入到监察的范围之内,从而形成非常严密的监察网络。监察部门的权力包括封驳权、纠弹权、监试权、司法权、监军权以及其它各种因事而特设的权力。此外,历代还授与监察官员小事立决,大事奏裁的权力,可以当机立断地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当御史行使弹劾权时,任何官员不论职务高低,都要停职待罪,这一规定也有利于监察官员查案审案,可以排除许多不必要的干扰。甚至授与了监察部门拒绝接受皇帝错误诏敕的权力,历史文献中出现“不奉诏”、“不敢奉制”、“请不奉制”等字句,便是监察官员行使这种权力的真实记录。

二、权力应该互相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古代典章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凡制度比较健全成熟的历史时期,其各种权力都是建立在相互制约的基础上,权力的分布处于一个比较平衡的状态之中。包括监察部门的权力也是如此,其在监察其它部门及官员的同时,自己也处在被监督的状态中。失去的监督的权力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土壤,我国历史上某些时期出现的一些人的“专权擅政”,往往都是权力制衡原则遭到破坏的结果。

三、监察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原则。在我国历史上的许多时期,监察部门都实行了垂直领导的制度,即无论是对中央各部门的监察,还是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察,都是由中央专职监察部门垂直领导,各级政府除了负责自查的官员外,不设监察机构及职官,也无权过问监察工作。在元、明、清时期虽然也在地方设置了监察机构及官员,但在基层政府不予设置,而且实行的是上级监察部门对下级的监察体制,从而避免了同级监察部门监察同级政府所产生的弊病。在我国历代王朝中,除了监察部门的长官外,具体承担监察任务的官员地位都不高,如汉代的刺史仅为六百石的官,却要监察二千石的太守;唐代的监察御史为从七品的官员,元明清的各道御史,其品阶从未超过正七品,而其所监察对象的品阶均高于他们。尽管如此,各级官员却无不对这些品阶低下的御史们畏之如虎,唐人甚至说:御史出巡,如不搞得山摇地动,为不尽职。如果不实行垂直领导,很难想象这些品阶低下监察官员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四、监察制度必须健全的原则。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也有一个逐渐成熟完善的过程,一般来说,至唐宋时期达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这一历史时期监察制度成熟的标志是:监察部门的分工更加明确清晰,三院御史职责明确,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建立了完善了地方“上计”制度及中央专职审计部门——比部;各级官府内部建立了完善的“勾检”制度。所有这一切构成了这一历史时期监察制度的全部内容,而监察制度的健全,才是监察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使全国各级官府的工作无不处在监察部门的严密监控之下,从而使决策正确无误、官员尽职尽责,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必须实行广开言路的原则。在古代广开言路,就是倡导谏诤,所谓“谏”就是规劝,所谓“诤”就是直言。谏诤是古代对帝王、上级官员进行监督的一种的形式,实行数千年来,一直受到历朝历代的重视。历史的经验证明,凡能广开言路、提倡谏诤的历史时期,则政治清明,经济发展;凡堵塞言路,拒绝谏诤的历史时期,则政治黑暗,社会混乱。有关我国历史上许多虚心纳谏的故事,至今仍广泛地传为美谈。对于监察部门来说,能否实行广开言路,鼓励相关官员畅所欲言,则尤为重要,对于保障封建统治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政治清明,打击违法犯罪,铲除腐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古代监察制度中的警诫机制。所谓监察制度中的警诫机制,主要指对犯轻微错误的官员所采取的行政法规制裁的范畴和考课制度。尽管古代没有“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相关规定,但是对那些犯有轻微错误的官员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可以起到对其他官员的警示作用,而与考课制度相关联的奖惩制度,更是具有明显的警示作用。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就其本质来说,只不过是帝王的御用工具,他们通过这种制度将全国置于皇权的严密控制之下,为巩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服务。正因为如此,这一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弊端。由于帝王掌握着监察官员的选授、任用乃至生死大权,因此,监察机关的职权能否顺利行使,监察机关对皇权的制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帝王的态度,即监察机制能否有效运转完全取决于帝王个人,这种独裁体制下的监察机制注定其不可能完全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要说对帝王本身的制约,即使对宰相等高级官员行使监察权时,如果没有帝王的支持,也是无法进行的。一些比较清醒的统治者在维护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确保自己家族最大的利益以及整个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确保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的前提下,赋于监察部门各种权力,并支持其能够顺利地行使这些权力。所有这一切都与我们今天的监察工作格格不入,在学习和借鉴古代历史经验时,对于封建糟粕必须摒弃,以维护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的力度,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纲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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