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莅一方,必有相沿未革之项,谓之陋规。胥吏曰:“此旧例也。”官曰:“前官有异乎?”胥吏曰:“历来如此,无异也。”官曰:“如此徇循旧例矣。”不知白简中所列罪迹,皆其所谓蹈常袭故者也,只争发觉与不发觉耳。既发之后,则为赃矣!旧例云乎哉?
——清·袁守定 《图民录》
明清一些官员对于陋规的态度是,只要是以前就有的,就继续沿袭。而如果以前没有,我也不去新创设一种成例。袁守定则认为,陋规不能因为相沿已久就应该采纳,蹈常袭故。殊不知那些弹劾官员的奏章(白简)中所列的罪名往往就是相沿已久的陋规。其实,沿袭陋规本来就是违法,问题只在于是否被发现。一旦被发现,陋规就是赃物无疑,不管是不是旧例。
理论上来说,袁守定是正确的。旧例沿袭已久并不会自动生成合法性。从现代政治学角度来说,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他们不可自我授权。而陋规显然没有得到这样的授权。
古代虽然没有这样明确的理念,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人们常常认为它处于灰色地带。比如陋规,都是长期行政惯例中,各地自行发展创设的乱收费,并无朝廷的授权和许可。
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些陋规,无论是政府向百姓的任意征收,还是官员向上司的馈赠送礼,虽然人人都在做,成为了一种惯例习俗,但是却不能拿到桌面上。晚清张集馨和段光清在回忆中都提到,有些人希望发布公文安排某项工作,但有人指出这是陋规,无法在公文中行文。可见,虽然陋规人人都在做,到处都在做,但因为没有明确的依据,是不能发公文去安排的。
因为是陋规,不能见光,不能留下痕迹。一旦留下痕迹,就有可能被要挟。张集馨多次写到有官员因为陋规而要挟上司的事情。陋规一旦拿到桌面上,性质就非常清楚了。地方政府向百姓增加征收,是法外征收,但属于“公罪”,一般不会有什么事情;但如果公然接受下属的馈送,装到自己的私囊,性质就变了。这显然是行贿受贿,属于“私罪”,是不可饶恕的。古代官场有俗话,“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
陋规沿袭已久,没有合法性,但人们纷纷效尤遵守,最终法不责众,朝廷不得不将陋规合法化。黄宗羲定理精辟地说明了这个事情。历史上,总是不断将一些相沿已久的陋规合法化,然后又有新的陋规被创设出来,然后又被广为效仿,最后成为习惯,然后又合法化。比如,清朝的正式赋税实行后,不久就出现了不合法的火耗,火耗后来就合法化了,然后又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其他陋规。
所以,对于一个好的官员来说,当然是既不征收也不接受陋规。如果这个做不到,退而求其次,那么必须守住一个底线,不做新陋规的创始人,不做某种陋规的始作俑者。但历史上看,这个底线,也往往守不住。多如牛毛的陋规,都是由一个个官员创设出来的,究其原因,都是心怀私利和侥幸。
(梁发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