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方,…知青阳县,告其守史弥远曰:“催科不扰,是催科中抚字;刑罚无差,是刑罚中教化。” 人以为名言。
——元·脱脱 《宋史· 赵方传》
赵方这句话,后来在不少官箴书中被采纳,可见其影响力。这句话的意思是:催收租税做到不打扰,就是在催收租税的时候抚恤百姓;刑罚没有错误过失,就是在刑罚过程中实行教化。
关于“催科中抚字”,已有专文谈过,这里重点说说“刑罚中教化”。
“刑罚中教化”,是对刑罚功能的一种认识和运用。
刑罚有很多功能,它可能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可能是对围观者旁观者的警示,也可能是普及、宣传和弘扬某种价值观。
“刑罚中教化”,就是《尚书》所说“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这几句话后来被简化浓缩为“刑以弼教”。
唐高祖李渊在制定《武德律》时指出,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禁暴惩奸,弘风阐化”。魏征也说:“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唐朝的《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都强调了刑罚的教化功能。
宋朝朱熹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他说:“明刑以弼五教,而期于无刑焉。盖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明朝的朱元璋也认同这些看法,他曾对“明刑弼教”之“教”做过详细的解读。他说:“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明代思想家吕坤说:“刑、礼非二物也,皆令人迁善而去恶也。”
总之,上述这些大人物都认为刑罚不但是惩罚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让违法犯罪者受到教育,同时给局外人以警醒,让他们悚然知惧,把自己的思想行为统一到规范上来,实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样的和谐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就要把教育的目的寄寓、内含在刑罚过程中。在衙门长期担任幕友,后来做过知县的汪辉祖说,正印官审案的时候,有些人喜欢在内衙开庭,实际上这种做法不好。因为内衙听讼,只能平两造之争,对局外人并无影响。而在大堂审案,堂下旁观者不下数百人,审官反复开导解说,使“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故挞一人须反复开导,令晓然于受挞之故,则未受挞者潜感默化。纵所断之狱,未必事事适惬人隐,亦既共见其闻,可无贝锦蝇玷之虞。且讼之为事,大概不离乎伦常日用,即断讼以申孝友睦姻之义,其为言易入,其为教易周。”
而另一个官员叶镇也写到:“凡杖责人,于有关世教者,坐大堂对众杖之。每遇不孝不悌者,遣出头门,重杖以别于他犯,且令行路之人,各皆见闻,知所炯戒。”
总之,刑罚中教化,就是俗话说的“打黄牛惊黑牛”,不但要惩罚犯事者,还要教育警醒未犯事者。
(梁发芾)